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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ATM取款案一次伦理意义上的判决

 

社会/纪实 乌兰铱金 银行 管理

从管理学的角度上讲,这个案件是由于银行的管理错误导致客户客观上犯的错误,只应该在银行的服务范围内解决,目前的做法显然是组织利用自己的权利影响司法,不公正且黑暗,这就是我的结论乌兰铱金

 

[转贴]ATM取款案一次伦理意义上的判决

文章提交者:萍踪客 加帖在 文化散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作者:张若渔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详见《ATM机出故障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作为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借ATM机故障实施犯罪,在当今法律上找不到丝丝入扣的量刑罚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比较普遍的做法是“扩展适用”——援引性质相近的犯罪类型及其罚则,并据此作出判决。

  就本案来说,法院是按照盗窃罪来进行处理的;而许霆的律师则以侵占罪为其当事人作轻罪辩护。抛开谁是谁非的争执,我们不难看出,对此案的定性以及量刑其实存在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许霆的最终命运如何某种程度上系于一念之间。

  说实话,律师以侵占罪为许霆作辩护,我认为是犯了战略性错误,一审败诉几乎是注定的。侵占罪必须满足“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这一基本的构成要件,而许霆的行为本身很显然是不正当、恶意和非法的。他的辩护律师以“可以将这17.5万视之为‘遗忘物’”来证明被告的“善意取得”从而为许霆开罪,显然也因太过“强词夺理”而断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也就是说,以盗窃罪为此案定性,似乎更合适一些。但更合适不代表就完全是对的。盗窃罪构成要件中的一条是必须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他人财物。严格说来,许霆的行为其实不符合这一要件。他先后恶意取款171次不假,但这都是在光天化日之下,通过正当程序公开进行的,其间他没有对ATM机做任何手脚。如此而言,“秘密窃取”从何而来?盗窃罪又如何斩钉截铁地判定?

  当然,在目前情况下,法院只能判许霆盗窃罪,这也是能让人接受的。但必须说清楚,银行在本案中也不是没有责任,正是其工作失职,导致ATM机出现故障而不自知;而且,在完全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的情况下,却“因为周末而错过”。正是因为银行存在上述种种过失,17.5万元才轻而易举地进入了许霆的腰包、潜逃一年也才既成事实。当许霆在犯罪的泥沼里越陷越深,当他在通往无期徒刑的道路上泣血狂奔之时,银行有多少底气义正词严地说:我们没有任何责任,只是一个无辜的受害者?

  许霆确实有罪,罪在他利用ATM机的系统漏洞满足一己之贪念;但银行对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客观上构成犯罪的“幕后推手”。有鉴于此,法院在量刑之时,撇开银行的过失,单单追究被告人一己之责任,判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显然有量刑过重之嫌,不符合罪刑相等原则。如此严苛的判决似乎意在表明,任何人都不能在银行的漏洞面前心存非分之想,而对银行的警示作用几乎微乎其微。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倒是认为,这个判决很大程度上不是基于法律高贵、保守的专业立场,而是基于对伦理意义上的人性恶的忌惮和打击。对法律来说,这应该是一种危险的倾向。

 

文章提交者:mj909297 加帖在 律师之窗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ZT

中国有句箴言云: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现在看来应该改成“窃钩者无期徒刑”了。为汉语词汇做了如此巨大贡献的是一个小伙子,他因为银行的ATM出了毛病,导致其取1000块钱只显示取了1元,他喜出望外之下,取了17.5万元,然后被抓获、然后被判了个无期徒刑。

我们知道,在ATM机上取款的时候,你根本就取不出来一元的钞票,这个机器出的错误是相当离谱的。但这个不是重点,重点在于,这个数字的钱就能让人蹲一辈子大牢,这罪过赶得上抢银行了。

按照判决书的意思说,这是因为他偷盗的是金融机构,所以有这么重的惩罚。偷盗这个词本身就有问题,如果说他是趁别人不在把ATM机搬走了,或者使用别的手段窃取了里面的钱,那自然是算是偷盗。如果银行的机器出了毛病而胳膊肘往外拐的话,这人最多算是不当得利。利用漏洞来得利固然不是什么好事,但与偷盗或者抢劫还是有本质的区别。

有句话说的好,利用别人的愚蠢而得利固然不对,但愚蠢还是应该得到谴责。在这里,银行的机器出了问题,等于诱导别人犯罪,而银行却没有承担这个事件中的任何责任。之所以说银行没有承担责任,是因为毕竟这个数目怎么也不够死刑的标准。要是银行承担了责任,也不至于到无期徒刑的程度。

这简直就是强悍到令人发指的一种逻辑:作为金融机构出了问题,别人利用你的问题得利固然不对,但竟然这么毫发无损的把整个事情的责任都让这个人承担,实在是让所有人都想不明白的事情。蠢都蠢得这么霸道。

另外一个让人不明白的地方在于,在我们这里动辄百万、千万的大案频发的地方,这么个不当得利的案子居然判得这么重,应该是出乎所有人预料的事情。国有企业从银行骗贷款咱们就不说了,那基本上跟抢银行也差不许多,就是那些把银行当作提款机的权力人物,那个不比这个数目大得多?要说起社会危害性来到底谁大是一目了然的,金额差距也是一目了然的。当然,那些弄到千万或者上亿的人没几年就可以出来,也是一目了然的。

或者有人说,那种毕竟是幕后交易,至少是骗嘛,这个未免太明目张胆了一些。可实际上这种行为所造成的不信任是整个社会对于特权阶层的不信任,而这个小伙子最多造成对于银行的ATM不信任——前段时间我还从ATM机里提出过假钱呢,要说不信任也不始自这个案例——两者孰轻孰重,也应该是一目了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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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24 12:11